監察院公法相關問題
公法相關行政訴訟
監察院監察制度
世界各國監察制度係以廣泛調查權行使,作為監察工作之核心職權,並非僅為工具性權力,而為世界各國監察制度的核心基礎
公法監察權說明
監察權依據憲法就司法權「合法性監督」與「合目的性監督」之具體運作,適用司法權所主管之法令
監察權合法性監督
監察權依據憲法基於就行政權「合法性監督」與「合目的性監督」之具體運作,適用行政權所主管之法令
合目的性監督
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,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,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,如涉及刑事,應移送法院辦理。
憲法第96條
關於監察院審查,嚴重廢弛職務執行
司法院釋字14號
第102條原稱監察院對於行政院或其各部會人員認為有違法失職情事,得提出彈劾案。第103條則為中央及地方行政人員之彈劾。第104條則為法官及考試院人員之彈劾。